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医保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近日,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强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医保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门诊慢特病待遇管理、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能,更好保障参保人权益。
《通知》要求,一是加强门诊慢特病病种管理。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全省疾病谱、参保人员医疗保障需求、医保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制定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复审期限、准入标准等政策。各统筹区可按规定,从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中,适当选择增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病病种,报省局备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原则上不得新增全省病种范围外的病种。
二是强化全流程服务管理。其中包括,加强门诊慢特病定点管理,根据医疗机构提供服务内容不同,将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分为门诊慢特病认定医疗机构和门诊慢特病治疗医疗机构,实行分类管理。
加强认定医师管理。认定医师实行备案管理,负责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慢特病病种保障待遇认定服务。加强慢特病参保人员管理。慢特病认定一般实行依申请办理,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自愿向参保地申请进行病种保障待遇认定。原则上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办结”流程开展门诊慢特病病种保障待遇认定。加强动态管理,建立认定机构、治疗机构动态管理机制;建立认定医师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待遇认定动态管理机制。
三是规范门诊慢特病费用的基金使用管理。推进门诊慢特病支付方式改革;健全监督检查机制;聚焦重点环节,加强全流程监管;利用信息化手段,实时动态智能监控。
《通知》强调,各统筹区要深刻认识门诊慢特病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加强管理,优化服务。做好门诊慢特病管理与门诊统筹、支付方式改革等工作的衔接,确保工作平稳规范开展。通知自发布日起开始执行,执行期间若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刘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