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王某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位于长春的七层花园洋房,合同中明确约定阳台为“非封闭式”。然而,在2021年12月交房前,王某发现开发商擅自对阳台进行改造:取消了过梁、改用易拆材质、延伸地热管线至阳台,导致阳台失去了非封闭式功能。王某认为开发商违约,拒绝收房,并要求赔偿修复费用和租金损失。双方协商未果,最终诉至长春市二道区法院。
庭审中,王某主张:阳台结构被改,违背合同核心条款,导致房屋品质下降,开发商应修复并赔偿空置期间的租金损失。开发商辩称:已按合同交房,房屋通过竣工验收,阳台问题属于“局部优化”,不影响居住,业主无权拒收。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修复费,驳回租金索赔。1.开发商构成违约:合同明确约定阳台为“非封闭式”,但开发商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改造,且未按合同约定书面通知业主,属于瑕疵履行。 2.修复费用合理:经评估,阳台恢复原设计的费用为43169元,由开发商全额承担。 3.租金损失不支持:阳台问题未“严重影响居住”,业主无权拒收;购房者遇瑕疵履行不应放任损失扩大。
案例启示:购房者如何避坑合同细节要抠死:明确约定房屋结构、装修标准等,避免模糊表述。 验收时逐项核对:发现不符立即书面提出,保留证据(如拍照、视频)。 遇问题及时止损:若开发商违约,可要求修复或赔偿,但不应长期空置房屋。
法官提示:买房是人生大事,一纸合同背后是法律赋予的权益。开发商擅自改动设计可能构成违约,但购房者也需理性维权,避免“赢了官司却赔了钱”。在此提醒广大购房者,签合同时要多留心,收房时要多较真,如此才能住得安心!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