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能否就读私立学校,产生的高额费用应由谁来承担?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曹某(男)与徐某(女)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年生育曹某甲,后于2017年办理离婚登记。2018年经法院判决,曹某甲抚养权归徐某,曹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曹某甲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后因抚养费纠纷,曹某甲将曹某诉至法院。
原告曹某甲诉称,其目前就读高中,各方面开销较大,请求曹某增加抚养费至每月2500元,并请求曹某承担其就读高中后产生的学费、课后服务费、住宿费等全部费用的50%。
被告曹某辩称,曹某甲现在就读的高中为私立学校,属高消费学校,系徐某未经协商而自行主张孩子就读;自己目前月收入在9000元左右,但现已再婚且有一个五岁的孩子需要抚养,经济上难以负担。
法院审理: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本案原告的教育、生活支出均有增加,原定抚养费数额已不足以满足基本生活所需,应根据实际需要,结合双方收入状况和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适当增加抚养费,原告请求抚养费增加至2500元/月未超过法律规定,故予以支持。
至于原告主张其就读高中后产生的学费、课后服务费、住宿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半。此项诉请的依据为原告提交的几张票据,仅能证明支出情况,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其选择高消费学校的必要性。同时,原告未举证证明实际抚养人徐某就孩子就读私立学校事宜向曹某履行告知义务并征得其同意,且曹某亦抗辩徐某未与其进行协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实际情况,本院认为此项诉请不具必要性和合理性,故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长期以来,司法实践认定的教育费主要包括学费、书本费及孩子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相关支出。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子女可以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1.原定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关于“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上学实际需要是特指确定抚养费后新出现的超出常规教育费用支出的不可预见但又有必要性的教育费用,例如因考上外地重点中学寄宿而支出的费用。
但至于子女就读私立学校、参加兴趣班等产生的费用,一般难以支持。因此,超出义务教育范围的培训费、择校费等费用,父母一方决定支付之前,应先与对方进行协商。征得同意;未经协商,父母一方擅自决定采用高付费方案的,原则上由该方承担相应费用。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抚养费的规定体现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夫妻双方尽可能预防和减少因夫妻关系变更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影响。
本案纠纷源于离异父母未能就有关款项支付事宜进行妥善沟通协商。父母与子女间的亲子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建议父母双方对有关孩子的教育问题要多沟通交流,兼顾子女实际需求与自身负担能力,尽力为孩子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