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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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6版:[法治/广告]

退伙时合伙人之间出具借条,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

两人签订《合伙协议》,一人退伙时,对方向其出具了借条一份,后其持借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对方抗辩双方并无借贷关系,法院如何审理?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阴月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22年9月,原告韩某与被告张某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经营建筑材料销售事宜。2023年4月,原、被告签订《退伙协议》,约定原告不再参与中标工程,原告此前投资的100万元由被告结清本金。原、被告就此签订《借条》,并约定了借款期限、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但付款期限届满,被告张某仅支付原告韩某20万元,尚欠80万元本金未支付。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向甲方(韩某)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因韩某的经常居住地为长春市二道区,故其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被告诉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被告收到诉状后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称双方间系合伙关系,《借条》并不能说明二人间存在借贷行为,而是因退伙结算形成的特殊债权。且《合伙协议》中明确争议解决方式为“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因项目所在地不在二道区,故二道区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

法院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韩某与张某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中,原告韩某与被告张某此前虽系合伙关系,但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结合案涉《借条》出具的背景、原因及过程,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系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应当视为对于双方解除合伙关系的清算,在张某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借条》的出具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情况下,投资款转为借款应视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故出借人韩某主张的借贷关系成立,二道区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韩某剩余借款本金8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原、被告均服判并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书面凭证是解决纠纷的关键依据。为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与纠纷,务必重视借贷和合伙过程中的法律规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参与合伙经营,合伙人之间必须就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核心事项订立书面协议,明晰各方权利义务。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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