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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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6版:[法治/广告]

善用诉前鉴定“加速器” 打造纠纷化解“快车道”

为有效提升人民法院实质解纷专业化水平,发挥诉前鉴定的“加速器”作用,长春市宽城区法院严格按照上级法院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的相关规定,扎实开展诉前鉴定工作,积极推进“诉前鉴定+调解”工作模式,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将“如我在诉”理念落到实处。近日,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就利用诉前鉴定实质化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刘某驾驶李某名下车辆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徐某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徐某入院治疗,被诊断为右内踝骨折。出院后,徐某自行前往某鉴定机构对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右踝关节损伤构成十级伤残。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对该鉴定意见中的伤残等级存在异议,拒绝向其赔付赔偿金等费用。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侵权人、车辆所有人、承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两家保险公司共同向其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45064.80元。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诉前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右踝关节损伤是否构成十级伤残。为减轻双方诉累,承办法官在诉前调解阶段引导双方当事人启动了鉴定程序。经本院司辅部门委托,受托的鉴定机构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徐某右踝关节损伤不构成伤残。为督促被告及时参与诉讼,法官将该案转入诉讼程序,并向当事人送达了《司法鉴定意见书》。

由于法官已提前向当事人释明了诉前鉴定的法律效力,原、被告也均同意以诉前鉴定意见来确认徐某伤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将索赔数额减少至61681.60元。最终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了和解协议。法院依据诉前鉴定意见出具民事调解书,保险公司依约履行赔付义务,此案得以实质化解。

2024年6月以来,宽城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共接收符合诉前鉴定条件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劳务合同纠纷等案件151件,其中启动诉前鉴定34件,剩余案件均未在诉讼过程中再次提出鉴定请求,既加快了解纷进程,又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审判效率。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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