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遇到亲朋好友急需用钱,将信用卡直接出借的民间借贷关系无效。那么,被告还需要返还借款吗?
原被告是同事关系。2021年8月,被告以家里装修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以套现信用卡金额50000元的方式交付借款,被告按月偿还信用卡本息,借款期限为2年。被告在偿还本息半年后再未还款,原告偿还完信用卡后要求被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37500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始终未偿还欠款。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龙井市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出借的款项并非自有资金,而是向被告出借信用卡,由被告持卡套取现金,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因而双方的借贷关系为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虽然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无效,但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借款本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信用卡是金融机构基于对信用合格的申请人发行的,仅限持卡人在一定期限内、一定额度内透支消费的凭证,具有人身依附性,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持卡人不得提供、出租或转借给他人使用。信用卡内资金在透支消费之前,属于金融机构授权额度,不属于持卡人自有资金。因此,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