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7日修订通过并实施。
《条例》修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内容和精神,聚焦法治统一,重点围绕资格准入、运营服务、安全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修改我省条例内容,为推动我省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更好满足公众基本出行需求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本次修订共作出18处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取消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许可,改为取得准驾车型驾照后由企业培训考试通过后上岗,为城市公交驾驶员从业提供了便利,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二是调整出租汽车运营许可有关规定,从立法层面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三是对照国务院《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对法律责任部分作出重大调整。四是为特殊群体乘车提供便利,体现人文关怀,提升公共交通服务质量。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刘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