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图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两名被告人均因贪图小利获刑。
两名被告人分别受他人指示使用本人身份证和实名注册电话卡,通过刷脸和录制委托视频等方式注册公司及对公账户。为了赚“快钱”,明知对方会将对公账户用于网络违法犯罪,仍予以提供对方使用,流水金额达到上千万元,实际获利不足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二人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普法课堂:对公账户流动金额较大,查询冻结止付相对困难,是电诈犯罪分子流转涉案资金的主要途径,也是电诈犯罪产业链的重要环节。看似“零本万利”的行为其实隐藏着极大风险,切莫为了蝇头小利,将自己从社会公民变为犯罪分子,身陷囹圄、追悔莫及。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