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宽城区法院执行局率先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债务证明书》,用于证明第三人已配合法院将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转至法院账户,案件顺利执毕。
“赵法官,我已将长春市某某在我这的到期债权转至法院账户,能不能给我出具一个文书,证明我已经按照咱们的《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履行完了啊?”
11月上旬,执行局法官便接到了一通来自第三人李某的电话。原来,在办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的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第三人李某处有一笔到期债权,能够覆盖该案件的执行标的。经与第三人李某确认后,向其送达《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现第三人已将到期债权转至法院账户,法院也已将欠款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案件也因案外人的配合顺利执行结案。
法官在接到案外人的电话后,马上开始翻阅相关法条,分析案外人的情况能否开具相关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3条:“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已被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有关证明。”于是,我院便为第三人李某出具了《履行债务证明书》,证明其依法履行了法律文书规定的还款义务。
在当前的执行工作中,为提高执行质效,向第三人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已成普遍现象。如今,宽城法院出具此份《履行债务证明书》,不仅有利于鼓励第三人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及时兑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对进一步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具有深远意义。下一步,宽城法院将进一步探索推动执行工作提质增效的新方法、新机制、新路径,切实将人民群众的“纸上权益”兑现为“真金白银”。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