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提升诉讼服务水平,打造全流程“以案释法”制度,2024年7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成立司法释明中心,中心实质化运行以来,在“诉前、诉中、诉后、执前”各流程开展司法释明工作,依法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和自动履行,有效推动矛盾实质性化解。
诉前释明,调解解纷
“他就是与说的不符,跟我说贷款项目只收取利息和保险费,结果我实际还款比他承诺的多太多了,他得把我多还的钱返给我。”
崔某到法院欲起诉某融资担保公司,要求其返还服务费、保险费、担保费、多收的利息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收到起诉材料后,案件分流至司法释明中心,法官充分了解崔某的诉求,并联系到被告公司,释明诉讼利弊,得知双方有调解意愿,提前介入,组织开展调解工作。法官通过电话调解、面对面调解的方式,向双方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双方协商还款事项,最终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返还原告2.5万余元,并免除最后一期还款义务。至此,该合同纠纷已于诉前快速化解。
诉中释明,息诉服判
王某在为某公司承包的装修改工程提供劳务期间,从架子上掉落,经医院诊断为跟骨骨折,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其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承担其因提供劳务致人身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18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为某公司承包的工程提供劳务,某公司为其支付报酬,形成了临时雇佣关系,在此期间受伤,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王某对自身安全负有谨慎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扣除已支付款项,被告应向原告赔偿8万余元。
法院判决后,被告不服要提起上诉,法官向其释明关于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双方是否成立雇佣关系进行详细解释说明。经释法明理后,被告放弃上诉,并在法官见证下,分两次将钱款给付完毕。
诉后释明,自觉履行
“法官,我今天专程从武汉过来,就是来送锦旗,感谢您的公正审理。”
武汉某公司与长春某公司签订三份钢材采购合同,并在其中约定“若项目资金周转暂时困难,需要延期付款,需方在采购价基础上另行支付供方应付未付资金占用费0.9%/月,不足一月的,按实际天数折成百分比计算。”
现长春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尚欠部分货款未给付,武汉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结合案件事实及证据,法院判决长春某公司支付货款及资金占用费等费用。判决后,法官向当事人讲解了合同效力等法律相关规定,引导当事人正确理解裁判结果。
执前释明,督促履行
在一起因房屋漏水造成财产损失案件中,因双方对具体财产损失发生争议,到法院起诉。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了解到,因漏水问题双方积怨已久,不同意调解,故开庭审理作出判决。但被告迟迟未将钱款给付,原告欲申请法院执行。
了解到情况后,法官找到被告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被告也表示了自己的委屈,原告曾因漏水问题找到其工作单位,双方因此事发生争吵,因当时在试用期间,导致其未能转正,失去工作,被告心生不满,不想马上履行义务。法官找到纠纷心结,耐心释法说理,引导其理性看待进入执行程序面临的风险。在进入执行程序前,被告将钱款给付完毕。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