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宽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公正高效地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交口称赞。
2024年5月,李某与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车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一辆比亚迪秦汽车,租赁期限为6个月,租金为每月2500元。然而,在租赁期间,李某发现车辆存在多项故障,遂多次向租赁公司提出维修要求,但租赁公司未能及时解决。李某认为租赁公司未能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车辆,影响了其正常使用,遂拒绝支付剩余租金。租赁公司则以租赁方违约为由,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并返还车辆。
经法院审理认定,车辆故障部分原因系出租方交付时存在的问题,部分原因系租赁方使用不当导致的结果。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租赁方支付部分剩余租金,出租方承担部分维修费用,双方均不承担违约金。
法院提示:1.对于出租方而言,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应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并对车辆的状况进行详细记录和说明。在租赁期间,要及时响应租赁方的维修请求,履行维修义务。2. 对于租赁方来说,在接收车辆时要仔细检查车辆状况,如有问题及时提出。在使用过程中要按照约定的方法和车辆的性质合理使用,避免因自身过错导致车辆损坏。3. 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车辆的状况、维修责任、租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避免因约定不明产生纠纷。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