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18日
首页
第A06版:[法治/广告]

驾驶公司车辆发生事故 损失谁来赔

身为打工人,在日复一日的繁忙工作中,如果因履行职务行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是由“打工人”承担还是由用人单位来负责?近日,农安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交通事故引起的纠纷案件。

2024年4月,王某在驾驶大型普通客车时因观察不力,与高某驾驶的正在掉头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致高某车辆损坏。经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高某无责任。后高某要求王某赔偿其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高某将王某、王某所属公司及王某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庭上,三名被告各执一词……司机王某:“我是在工作中发生的事故,公司给我投了保,公司应该负责帮我赔。”

王某所属公司:“如果王某遵守交通规则,就不会发生损害。公司不应当担责。”

保险公司:“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了交强险,应该按照法院判决支付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中的司机王某系其所属公司员工,其驾驶系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所属公司承担。

由于王某所属公司为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案发时属于保险期限内。故法院判决:对原告提出的合理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由王某所属公司赔偿。

判决下发后,高某特意向承办法官赠送锦旗,以表达感谢之情。至此,这起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得到解决。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吉 林 日 报 社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复 制 或 建 立 镜 像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火炬路11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