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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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6版:[法治/广告]

14万元买“新车”竟是重大事故车?法院这样判!

新买的二手车,没开几天毛病不断,车主着急上火,如何维权?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2023年8月30日,刘某通过第三人介绍,打算在王某处购买一辆二手车,王某在介绍中称该车为抵账车,并一再保证车辆为“新车”。随后双方约定车价为14万元,因车辆原登记在李某名下,刘某支付购车款后,与李某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并过户。

在使用过程中,刘某察觉到车辆存在一些问题。后刘某委托某二手车鉴定评估公司检测,该公司出具检测报告认定,此车为重大事故车。感到被骗的刘某十分气愤,找到王某、李某沟通退车未果后,遂将二人一同诉至绿园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签订的《买卖合同》,二被告返还购车款14万元,并承担车辆保险费。

庭审中,被告李某辩称,购车中的沟通自己没有参与,只是配合了过户。被告王某辩称,车辆出卖时在车辆管理所没有登记,没有上牌,也没有上路行驶,所以自己称其为新车是合理的。当时原告检查车辆无误,原告也看了车辆相关材料,才同意购买该车辆。而且车辆已过户近一年,此前原告使用车辆的情况并不了解。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刘某提供的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二手车买卖合同、车辆检测报告,能够证明刘某向王某购买车辆的过程。经庭审调查,案涉车辆系王某从李某处购买,而李某就车辆系事故车辆是明知的且已告知王某,而王某向刘某出售车辆时应遵循诚信原则,向刘某如实告知车辆具体情况,但王某并未告知。按照通常理解,新车应为未经使用、质量无瑕疵的完好车辆。而刘某所购车辆经检测为重大事故车,故其交易行为未能达到合同目的,刘某主张解除与王某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刘某与李某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系双方为办理车辆更名过户所签订,应一并予以解除。

刘某与王某车辆买卖合同解除后,刘某应返还王某车辆,结合刘某实际使用车辆时间,法院酌定王某返还刘某购车款12.8万元。刘某主张车辆保险费用为4101.45元,结合刘某实际使用车辆时间,法院酌定由王某负担700元。综上,法院判决解除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以及刘某与李某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刘某将车辆返还王某,王某于同日返还刘某购车款12.8万元并支付保险费700元;刘某配合将上述车辆恢复更名过户至李某名下。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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