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7月17日
首页
第A06版:[法治/广告]

业主和实际居住人不一致 物业费应由谁负担?

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快速调解了一起业主和实际居住人不一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仅顺利解决了当前纠纷,还帮助双方厘清了后续物业服务相关问题,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该案件系某物业公司起诉被告李某支付拖欠的2022年及2023年物业费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开庭前,法官通知李某按时参加庭审,接电话的却是李某的儿子,其表示该房屋一直由自己居住,之前的物业费都是自己交的,因为自己的车在小区被刮,去物业调监控时被告知无法调取,物业也不给维修车辆,且小区卫生打扫不及时、不干净。“我不同意交物业费,原告想要物业费直接找我就行,跟我父亲没有关系,他也不知道小区物业服务情况。”李某儿子表示。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案合同约束的是物业公司与李某,李某儿子在无授权委托的情况下并不能代替李某出庭应诉。若是简单就案办案,不仅不能解决原告与李某之间的纠纷,增加双方当事人诉累,还有可能激化物业公司与李某父子之间的矛盾,为了妥善解决该案件,法官耐心向李某儿子释法明理,告知其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属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同时合同义务应由合同当事人承担。因为该物业服务合同是由物业公司与李某签订,所以物业公司找李某要物业费并没有错,如果想解决纠纷,法院可以组织调解,李某儿子表示同意。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原告同意减半收取物业费,车辆维修费不再负担,李某儿子表示认可并当场支付了物业费,物业公司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该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另外,在法官的建议下,物业公司与李某父子办理了变更物业服务合同的手续,将合同乙方由李某变更成李某儿子。

法官说法: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的权利义务只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非合同当事人的第三人不能承担合同责任。本案中李某与物业签订服务合同,出于个人原因未接受物业提供的服务,并不能作为拒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理由。及时对物业服务合同进行变更,才能最大限度保护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吉 林 日 报 社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复 制 或 建 立 镜 像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火炬路11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