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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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6版:[法治/广告]

退休后打工被辞退向单位索赔被拒 法院:劳务关系不等于劳动关系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打工,不料企业因经营问题倒闭,被辞退后员工以双方是劳动关系为由向单位提出补偿。单位却认为双方只是劳务关系,虽然只有一字之差,结果却大不相同。近日,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退休后打工遭辞退起诉单位

据办案法官介绍,原告李某是1962年生人,在2023年9月,已经退休的李某来到公主岭市某超市打工,在该超市担任电工。直至2024年1月,该超市停止营业,李某也随之失去了这份工作。被辞退后,李某思来想去总觉得心有不甘,于是找到超市,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当时入职时,与超市经营者口头达成协议月工资3500元,超市停业导致自己也失业了,按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超市应该给予李某一定补偿。但超市方对李某的说法却不认同,双方争执不下,于是李某将超市起诉至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在起诉过程中,李某向法院提出2023年9月1日,他到超市应聘时,超市经营者与其口头达成协议月工资3500元,节假日正常休息。而在实际操作中,超市并没有履行口头约定足额给付工资,并且违反法律规定不给他节假日和休息日。他每月请假休息两天还要被克扣工资。不仅如此,超市在2024年1月26日停止营业后,直到2月3日李某才得知被辞退。这期间,超市没有提前告知辞退李某。李某认为,超市的一系列行为已违反了《劳动法》有关规定,并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请求法院依法支持他的诉讼请求,判决超市因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赔偿他工资、加班费、补偿等共计26000余元。

被告:临时雇佣关系有权随时终止

而被告超市则辩称,原告李某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临时雇佣的劳务关系,原告作为临时雇佣的电工,其工作内容并非超市的主营业务,未形成稳定的劳动用工关系,在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原告要求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无法律依据。而原告作为临时雇佣的电工不属于全职员工,不享有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加班待遇。同时,原告作为临时工其雇佣关系具有灵活性和及时性的特点,被告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有权随时终止雇佣关系,且此终止行为不构成违法辞退。

法院:原被告双方为劳务关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通过原、被告陈述,银行转账凭证,个人参保证明,原告个人身份证明、工作记录等证据表明,自2023年9月原告李某应聘到被告超市从事电工工作以来,一直到2024年1月超市停业,这期间,超市一直按月给原告李某发放工资。

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原告李某从事的电工工作并不是该超市的业务组成部分,原被告没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合同关系。同时,法官又向李某解释了什么是劳务关系,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依据民事法律规范,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依约支付报酬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二者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差别巨大。

并且,李某在超市工作的这一过程中,电工工作并不是超市职能工作的一部分,超市也不需要对其进行电工职能培训,且李某亦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3500元的月工资,在其提供劳务期间,除按月计发的劳务报酬外,无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李某同样未提出任何异议,符合劳务关系的法律特征。另外,我国相关法律还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李某到超市工作时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他虽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是参加了新农保,新农保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种类之一。故原被告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在这种关系下,超市已按月向李某支付了劳务报酬,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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