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金某与原告张某本为朋友关系。因金某家中有事手中缺钱,遂向张某借款2万元。2023年3月15日,被告金某向原告张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兹因家中有事、手头不足,特向张某借款,共借人民币贰万元。借款期限2023年3月15日到2023年4月14日。”同日,原告张某向被告金某妻子王某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转账2万元。借款日期到后,被告金某一直未向原告张某还款,张某将金某夫妻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所欠借款2万元。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金某向原告张某借款,有借条及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为证,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金某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金某通过王某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收款,说明王某具有授权金某以其名义使用该微信号的意思表示,其对于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当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同时,金某出具的借条中也明确载明借款原因系因家中有事,借款金额2万元也并未明显超出家庭生活所需,故现有证据可以初步证明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金某对于其为何会使用王某实名认证的微信号也未作出合理解释,而王某仅辩称其对借款不知晓,却未提供有效的反驳证据,故应当由王某、金某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案涉借款用于王某、金某夫妻共同生活具有高度可能性,案涉借款系基于金某、王某的共同意思表示,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王某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最终判决,金某、王某共同向张某偿还欠款2万元。
法官有话说: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银行卡、实名认证的微信账户均具有强身份属性,将银行或微信账户借给夫妻另一方使用,在借用方未能按约还款,将可能导致出借方也面临诉讼风险。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