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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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6版:[法治/广告]

达成执行和解后仍不履行义务怎么办?继续执行!

执行和解本是实现申请执行人利益、兼顾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双赢”对策,但却有被执行人将此当作逃避、拖延执行的一种手段。遇到这种被执行人该怎么办?别担心,法院会再次“出手”!近日,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顺利执结一起达成和解后仍不履行的借款纠纷案件,为申请人彻底追回了案款。

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与张某于2021年2月4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4万元,于2021年4月15日前还清,利息自2021年2月6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此后因李某没有如期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2021年7月12日,双方再次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李某于2021年9月1日前还清张某21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且补充约定因李某此前逾期还款给张某造成的1.3万元损失由李某承担。但直至2021年12月,李某未给付上述款项,故张某诉至新区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李某于2022年5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张某23.6万元。但协议达成后,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22年8月11日向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申请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韩飞在对被执行人李某送达报告财产令和执行通知书后,对被执行人账户、房产及土地等财产进行查询,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法官多次做双方当事人工作的情况下,促使双方达成和解,该案于2022年9月进入终结执行程序。申请人本以为执行和解后能够拿到钱,但李某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违约,未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向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无奈向新区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案件恢复执行后,执行法官再次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报告财产令和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账户、房产及土地等财产进行查询,依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果断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就在案件停滞不前之时,申请人李某提供了财产线索,其发现张某在长春某公司就职,有固定经济收入。得知消息后,执行法官立即赶往被执行人工作单位,第一时间下达了冻结工资的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且将工资卡账户冻结,协助单位定期将被执行人工资打至法院。

一转眼就过去了一年,这一年中,法官一直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并向被执行人释法明理。在执行了李某12个月的工资后,李某迫于惩戒措施和执行压力,主动联系了法院,要求履行剩余案款。

李某联系了申请人张某一同来到新区法院,主动履行了剩余案款4万元,申请执行人当场向法院提交结案申请书,同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强制措施,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法官提醒:执行和解不是拖延执行的手段,如果义务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法院仍可采取正常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限制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司法拘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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