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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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6版:[法治/广告]

“以调促和”纾企业 用心用情护民生

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阴月成功调解一起涉小微企业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被告某公司系一家经营农副产品销售的小微企业,因经营发展需要,其法定代表人杨某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作为甲方与乙方赵某签订借款协议,共计借款40万元,该公司作为丙方对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因公司经营不善,杨某无法按约给付赵某欠款本金及利息。赵某遂将杨某及该公司一同诉至法院。

经与杨某庭前联系,其表示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因前些年公司亏损较为严重,一直没有充足的流动资金偿还赵某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公司目前刚承接到几笔订单,希望赵某能再给其一段时间筹款。赵某则表示,尽管其也深知这些年杨某经营公司的不易,但也不想自己多年积累的存款就此付之东流。

经与原、被告双方庭前多次沟通,承办法官意识到尽管本案法律关系较为明晰,但若单一地采取判决方式结案不仅无法消除赵某与杨某之间累积的隔阂,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案涉公司的企业信誉也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其当下进展的项目也面临停滞状态,企业发展陷入不良循环后赵某款项的回款时间也是难以保证。本着兼顾原告合法权益以及保护民营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经法官主持调解,赵某与杨某及案涉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二被告先于2024年5月30日前付清所欠利息,尚欠本金于2024年12月30日前结清。调解协议载明的还款期限不仅给赵某服下了“定心丸”,也给杨某及案涉企业预留了“缓冲期”。

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使得案涉企业承接的项目得以继续完成,避免了短期内履行给付义务导致的企业资金流动困难。二道法院坚持把调解贯穿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始终,用心用情办好关系民心向背的“小案”,久久为功解决好群众关心的“难事”,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努力实现司法与民心的“同频共振”。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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