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纠纷案件。
张某雇佣李某等5人为其经营的瓜地摘瓜,工资每小时10元/人,张某负责接送。当天中午工作结束后,张某带领李某等人到其瓜地旁的彩钢房吃饭,突然狂风大作,张某、李某所在的彩钢房倒塌,将李某砸伤。事故发生后,李某多次找到张某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张某拒不同意,故李某将张某诉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雇请李某从事相应生产活动,并支付相应工资报酬,双方之间形成个人劳务关系,张某作为接受劳务者有义务对提供劳务者李某的安全进行保障。
导致李某受伤的彩钢房系张某自行搭建、安装,张某系该彩钢房的建设、施工方,同时系该彩钢房的所有人,且未举证证明该彩钢房不存在质量缺陷,故张某应当对该彩钢房倾斜造成李某受伤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另外,庭审中李某辩称因不可抗力的大风天气致彩钢房倾斜倒塌使李某受伤,其不应承担责任。虽然事发时存在强对流天气,但不足以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且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本人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故不能免除或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张某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张某上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