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主岭市法院执行局接到一起孩子抚养费纠纷案件。
付某与闫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二人孩子小付由其父亲付某抚养,母亲闫某每月给小付500元抚养费至其年满18周岁止。协议约定后闫某并未按约定给付小付抚养费。法院判决闫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给付抚养费22900元。
抚养费案件刻不容缓!执行三组在拿到卷宗后立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细致了解付某和闫某离婚诉讼的案情及矛盾焦点,同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选定时间将双方当事人约至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接待室。
在约定日期,二人依约来到接待室。闫某称,“离婚协议内容属实,离婚后一共给了600元的抚养费,因为没有工作,生活过得也十分拮据。”执行法官听此,从亲情入手对闫某进行劝说,使闫某清楚地认识到,抚养孩子是每个父母应尽的义务,不能因为生活拮据、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就忽略了对孩子情感和物质上的关怀,并且已经快过年了,作为孩子的母亲,应给予孩子关怀,让孩子过一个快乐的春节,避免孩子受到二次伤害。
听闻此言,孩子母亲表示法官说得对,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但目前一下子难以履行完毕所有执行款,希望将执行款降至20000元,如果同意,将一次性给付完毕,为了孩子的成长,孩子父亲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性意见,闫某当场一次性给付完所有的执行款,案件圆满执结。
夫妻离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伤害是不可逆的。面对抚养费案件,往往执行法官要付出更多的精力与心血,这类案件并不是简单地采取强制措施便可以解决的,为了有利于孩子成长,实现善意文明执行,执行法官要耐心听取双方离婚的前因后果,未给付抚养费的原因,打开被执行人的心结,找到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方式“对症下药”,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方式化解当事人心中的“疙瘩”,最终让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才算真正执行完毕。对此,执行法官秉持着用“法”解决双方矛盾,用“情”融化双方芥蒂,引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统一。
孙可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