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社厅发布通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吉林省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方案》,经研究,我省制定了《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行使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行使裁量权,应当严格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应当符合设定该项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目的。二是公平公正原则。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被处罚的当事人,不得以外在因素差别对待违法主体。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对同一案件的多个违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三是过罚相当原则。行使处罚裁量权,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综合考虑法律因素和事实因素,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四是程序正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裁量标准,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履行听证程序。五是处罚与教育并重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既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自我纠正。
在裁量权的适用标准方面,《规定》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和接受教育,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完成整改,不予处罚。对于情节轻微的首次违法违规行为,在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行政相对人主动配合调查和接受教育,并在规定时限完成整改的前提下,对行政相对人可以免予处罚。
此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从重或者加重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对不当行使或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部门和相关行政执法人员,有权机关予以纠正后,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刘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