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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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5版:[法治]

购买“重大疾病险” 患恶性肿瘤后保险公司拒赔

看看法院怎么判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投保了重大疾病险后,14岁女孩不幸患上肿瘤,保险公司却拒绝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2018年2月,王某为女儿李某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重大疾病险,按约缴纳了保费,保险金为80万元。2022年7月李某在医院被确诊为胰腺实性假乳头状瘤,并住院治疗。由于疾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间内,李某一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要求给付保险金80万元。但保险公司却以不构成赔偿条件为由,作出拒赔决定。李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80万元。

庭审现场保险公司辩称,被保险人所患疾病为胰腺实性假乳头状瘤,并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中恶性肿瘤的范畴,不属于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重疾范围,我方不应承担赔付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母亲王某与被告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合同履行义务。被告保险公司诉讼中主张原告住院病历中体现的疾病不符合《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的恶性肿瘤的范畴,但并未对此提供相应证据,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出示《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并就上述分类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和告知,现仅以此为由拒绝理赔,加重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庭审中原告提供了《WHO(2019)消化系统肿瘤分类》用于证明其所患胰腺实性假乳头瘤,已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恶性肿瘤。根据原告病理报告显示肿瘤侵及胆总管壁全层及十二指肠固有肌层,脉管及神经可见肿瘤浸润,按照普通人的通常理解,原告所患疾病符合恶性肿瘤的特征,属于理赔的六种疾病范围,故原告所患疾病应属于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畴,其理赔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李某保险金80万元。

法官提醒:大多数人在购买保险时,对于保险条款没有详细阅读,对里面的条款一知半解,等到被拒赔以后才反应过来,从而引起纠纷。

因此,投保人购买保险时要明确需求,根据个人需求挑选合适的保险和保险种类,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应认真研读保险条款,在未清楚了解合同内容前,不要签字确认,签订保险合同时,要格外注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特别是涉及保障责任及免责条款等内容。

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尊重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并且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理应赔付的按照约定理赔。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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