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四庭审理了一起因逾期给付劳务费而引发的劳务合同纠纷案。
2020年5月,杨某将其承包的某工程所涉木工劳务部分分包给王某。2020年11月竣工后,杨某未及时支付王某劳务分包费用。
后经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公安局调解,双方达成劳务费结算协议,约定“2021年12月31日之前甲方给付乙方16.2万元,其余10万元于2022年1月25日前给付完毕……”
签订协议书后,杨某因其他原因未按时支付欠款26.2万元,后于2022年8月25日一次性支付完毕。
后来,王某诉请杨某支付劳务费利息,杨某反诉王某支付管理费及劳务费代开发票税金。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劳务费结算协议书》,其中的劳务费并非王某个人的劳务费,还包括王某在内的其他农民工的劳务费,由此产生的逾期利息,王某只能就他自己的劳务费收益部分起诉,且王某未向法院提供收到的劳务费实际金额的任何证据。
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及杨某的反诉请求,王某不服上诉至四平中院。
四平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劳动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在提供劳务方履行劳动义务后,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应该支付所欠劳务工资。被告在二审庭询中明确认可王某系某工程木工劳务部分分包人的事实,原告组织工人完成了案涉工程的木工活,双方于2021年12月16日就劳务费用进行结算并签订了《劳务费结算协议书》。被告未及时支付劳务费确系给原告造成一定损失,原告请求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故被告逾期支付劳务费,应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利息。
最终,四平中院判决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王俊杰支付劳务费利息两万余元。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