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八里堡法庭庭长姚筱玲成功调解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黄某是一名在校大学生,由于面临毕业觉得需要多一项技能傍身,于是在长春市A驾校工作人员毕某的介绍下报名,并向毕某转款2880元,签订驾驶员培训合同,希望在毕业前得到驾驶证。但由于驾校原因其一直不能办理报名手续,导致黄某一直无法参加驾校考试。黄某多次找到驾校退款,一直无法得到答复。于是黄某将A驾校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培训费。
法官在阅卷时发现黄某起诉的是A驾校,而驾驶员培训合同的落款主体却是长春市B驾校,收款的主体是毕某,三方主体并不一致,考虑到依据现有证据黄某面临的问题并不能得到解决,随后法官联系毕某向其释法明理,告知其可能会面临的法律后果,并辗转与A驾校负责人取得联系,电话中核实了黄某是否在其处报名及毕某是否交付款项的相关内容,开始该负责人并不同意返款,经过法官多次释法明理后,A驾校负责人同意与黄某添加微信,并于当日将款项转给黄某。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大家在签署合同、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时,要确定与己方签署合同的主体。如果涉及到款项交付,那么要确认收款人的身份是否符合相应条件、是否具备收款资格,特别是如果签署合同的主体为法人,那么一定要向出具该法人委托手续的人员转账,并留存开具加盖公章的收款收据等,以免造成争议或不必要的麻烦。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