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案例中,当事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高管,知悉上市公司拟进行资产置换的内幕信息,并操作他人账户交易了股票,最终被认定为内幕交易。
案情介绍
上市公司H为实现扭亏为盈,拟开展出售亏损资产并收购优质资产的资产置换计划。该计划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作为置换方案的策划者,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高管王某是内幕信息知情人。2020年7月至8月,王某控制使用其好友“耿某”等2个证券账户,在7个交易日内交易相关股票,实际获利近270万元。
内幕交易行为认定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控制“耿某”等2个证券账户交易相关股票并卖出获利,其行为违反了新《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属内幕交易情形。
案例解读和启示
正所谓法网恢恢,王某企图通过借用他人账户来掩盖自身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逃避监管和处罚,但最终仍难逃法律制裁。这就提醒上市公司有关人员,特别是董监高们,一旦身涉内幕信息,就负有戒绝交易的义务,否则即便交易不异常,仍会构成内幕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