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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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6版:[法治/广告]

主张车辆损失保险赔偿 请注意留痕留凭

2021年,案外人杜某某驾驶原告杜某名下车辆行驶于吉林市某湖面上时,湖面冰层破裂导致车辆整体掉入湖中,由某高速救援服务部进行施救。事故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143649.2元。事故发生后,经原告杜某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得出事故车辆维修金额为143760元;后由某汽修厂出具《销售明细表》及发票,载明事故车辆维修金额为142600元。但保险公司对上述金额不予认可,故杜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施救费及鉴定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指出,在事故发生后,车辆被送至4S店,但未在店内进行拆解及定损,并对杜某单方委托出具的评估意见及自行选择的汽修厂出具的维修金额不予认可。同时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申请鉴定的项目为“车辆是否具有维修价值”。经法院委托,由某机动车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但因现场勘验标的车辆已经修复,没有影像资料,无法确定实际损失,无法进行价格评估。

长春市二道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主张保险公司承担车辆损失赔偿责任,应对车辆损失金额负有举证责任。考虑本案事故产生过程,事故车辆可能涉及维修部位较多且损失金额较大,无论车辆是否具有维修价值,定损及维修过程应由双方参与为宜。事故发生后,杜某在与保险公司协商预估损失金额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未将车辆在4S店进行拆解维修,也未就车辆维修定损事宜与保险公司进一步协商。杜某在未通知保险公司前提下单方委托鉴定及维修得出的意见不能达到足以证明车辆因落水事故产生其主张的损失金额的证据效力。因杜某诉前单方修复车辆,现无法确认车辆实际损失、无法进行价格评估,杜某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法院对杜某主张的车辆损失及鉴定费未予支持。

法官说法:《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对机动车保险理赔流程作出了具体解释,通常情况下,车辆发生事故后理赔的基本流程是报案-查勘-定损-修车-索赔-支付。在日常生活中,如有发生车辆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报案,通知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查勘、定损,如果双方在损失金额预估上无法达成一致,被保险人一方可与保险公司协商共同择定拆解部门以及评估机构,以保证确认事故因果关系、损失程度等要件事实的客观性、关联性。

法官提醒您,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纠纷诉讼中对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在事故发生后要注意按照保险规范流程操作,在车辆查勘、定损、维修等过程中积极协商并留痕留凭,既有利于避免单方鉴定产生的异议、节约被保险人诉讼成本,也有利于被保险人在诉讼中更好地完成举证责任、实现保险权利。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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