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推广包容审慎执法方式,省交通运输厅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等规定,于近日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领域推广说理式执法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充分践行执法为民理念,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执法办案全过程。
《工作指引》明确说理式执法是指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在进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过程中,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等方式,主动向行政相对人阐明违法行为、告知危害后果、普及法律知识、督促问题整改、引导守法经营,将释法说理融入执法全过程的执法方式。
《工作指引》规定说理式执法应遵循“事前讲法、事中说理、事后释疑”原则,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进一步明确说理式执法包括文书(含电子媒介)说理和口述式说理两种形式:文书说理主要应用于行政执法中使用频率较高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口述说理主要应用于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现场(或电话、视频等)交流场景,贯穿于交通执法全过程,是文书说理的有效补充。
《工作指引》明确行政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听证等执法各阶段说理具体工作要求。一是开展行政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应适时向行政相对人宣讲违法行为相关的政策法规,做到“边执法、边普法”。二是调查取证中,应当向行政相对人讲明调查的依据、目的和基本要求,告知应当承担的义务,引导其自觉配合执法,做到“以理服人”。三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前,应当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告知适用的法律依据、期限、依法享有的权利。四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涉嫌违法的事实、拟决定的内容、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使行政相对人在理解的基础上依法改正违法行为。五是在责令整改过程中,应告知行政相对人违反的具体法律条款、整改要求和时限等,引导、督促其进行整改,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六是符合听证法定条件的,法制机构不得因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在此基础上,《工作指引》还进一步明确了执法文书制作说理要求。要求执法文书应当完整准确叙述违法事实、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和裁量幅度,体现执法全过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
省交通运输厅法规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工作指引》是省交通运输厅首次以行业规章制度的形式推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全过程说理式执法,旨在倡导执法全过程法理、事理、情理并重,引导执法人员用规范的语言摆事实讲道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为实现办案效果、法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提供了制度保障。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刘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