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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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2版:[要闻]

2024年长春市城乡居民医保10月1日开始缴费

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

近日,长春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2024年长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2024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2024年居民医保费集中预缴期为202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居民照护险个人缴费部分与居民医保费同步征收,在缴纳居民医保费时一并缴纳。

2023年度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40元,2024年度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2024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城乡居民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以下简称“居民照护险”)个人缴费标准维持不变,仍为每人每年10元。

参保资助:执行全省统一的医疗救助参保资助政策,按照“身份认证、以缴定补”原则,困难群体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并按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后,通过医疗救助基金渠道分类给予参保资助:对城乡特困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以及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因病纳入监测范围的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150元定额资助。

参保补助:在医疗救助参保资助基础上,困难群体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并按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后,长春市通过各级财政分类给予参保补助:对城乡低保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区财政各补助70元(县财政补助140元);对返贫致贫人口以及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因病纳入监测范围的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县(区)财政各补助70元。

对生活困难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给予参保补助:长春市城区内无医疗保障的困难劳动模范,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居民照护险并按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后,经市总工会审定,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由市财政、市总工会各补助190元,居民照护险个人缴费由市总工会补助10元。长春市参保补助政策按照 “先缴后补、缴补分离”的原则执行,在缴费时不体现。

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经民政或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均可享受参保资(补)助。省内认定的符合资(补)助的困难人员(包括学生)原则上选择在身份认定地参保缴费,如选择在居住地(学籍地)参保缴费,其参保资(补)助需向认定地医保部门申请。

202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预缴期内完成居民医保缴费(含新参保)的,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90日内出生新生儿、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和其他享受医疗救助参保资助政策的困难群体在集中预缴期外参保缴费的,不设待遇等待期。其他居民在集中预缴期外参保缴费的,设置90日待遇等待期。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刘佳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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