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下得大已经很烦了,如果暴雨天偏偏还自个儿倒霉,车子被水泡了,这个时候保险赔不赔?要赔的话怎么赔?
2017年6月27日13时许,原告驾驶车牌号为吉AFXXX轿车行驶至长春市双阳区太平镇双朝公路,恰遇暴雨,行驶中保险车辆熄火。原告遂与被告某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并按照被告的指示在原地等待施救。
当日下午,车牌号为吉AFXXX轿车被送至4S店。经4S店检测,保险车辆熄火系因暴雨所导致,原告遂委托4S店进行维修并支付了修理费222000元。保险车辆投保于被告处,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2017年7月26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理赔本次事故保险车辆修理费222000元,被告却只同意理赔本次事故的148000元,而剩余74000元以发动机进水损坏不属于其赔偿范围且原告没有购买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对理赔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故原告诉至长春市双阳区法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因暴雨致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四)项约定:因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十条第(八)项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同时约定“因暴雨造成的车辆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上述两个条款并不存在矛盾。理由在于,涉案车辆被水淹是暴雨等自然现象致损的表现之一,因此发动机进水可以由多种原因引起,既可以由暴雨等自然现象所致,也可以由驾驶员失误或有意涉水行驶所致。当暴雨与涉水行驶同时存在时,判断何者是导致发动机进水的近因,关键在于判断暴雨时涉水行驶是否不可避免,即车辆除了保持继续行驶外,是否还有其他更为安全妥当的选择。
本案已有证据证明,事发当时太平镇地区降雨达到暴雨标准,而暴雨导致路面积水是常见现象,行驶中保险车辆熄火。原告与被告取得联系,并按照被告的指示在原地等待施救。因此,本院认为,本案中导致发动机进水的近因是暴雨,而非原告冒险涉水行驶所致,应属被告的保险责任范围,故被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暴雨导致的发动机损失予以理赔。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应赔付原告保险金74000元。
法官提示:暴雨席卷之下,导致道路积水,内涝严重,不少车辆困在水中。当因暴雨造成车辆损坏时,不要二次启动车辆,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进行施救,通话过程中要留好相应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