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孩子本是父母的责任,但由于某些原因,不少家庭的隔代老人承担了抚养孙辈的责任,那么“带孙子”到底是天经地义的事,还是一种可以量化为货币的劳务呢?近日,长春市宽城区法院长江路开发区人民法庭审结一起奶奶主张“带孙费”的案件。
案情回顾:2013年8月,贾某与李某结婚,并于2014年生育两子。2015年,贾某夫妻二人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两子归贾某抚养,李某无需支付抚养费。此后两子一直与其父贾某、奶奶王某共同生活。然而,2023年2月,贾某因病致呼吸衰竭死亡。其后,两个孩子一直由奶奶王某抚养至今,母亲李某未支付抚养费。因此,王某诉至宽城法院,要求李某承担代为抚养孩子的各项费用共计27749.26元。
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作为母亲应否支付王某抚养两孙子的抚养费问题,王某与李某之间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之债?法官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贾某与李某系两个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在贾某死亡后,李某在有监护能力且未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况下,对两个孩子负有监护、抚养、教育的义务。两个孩子从2023年2月28日(贾某死亡后)起至庭审时均由王某抚养,李某无异议。王某既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约定的义务抚养两子,系基于血缘亲情所为,为两个孩子的利益及有利于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对两个孩子进行抚养、教育,该抚养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王某与李某之间构成无因管理之债。李某因王某的无因管理行为,减少支出从而受益,故李某应偿付王某因无因管理即代为抚养两个孩子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综合考虑两个孩子的实际需要、本地的生活水平、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李某的负担能力等因素,酌定两个孩子的生活费平均为每人每月800元,并依法判决李某给付王某抚养两个孩子的抚育费总计8000元。
法官寄语:本案涉及家庭纠纷,又关乎未成年人的生活成长和心理健康。和谐的家庭生活才能确保孩子身心健康成长,无法割舍的亲情更是孩子内心健康的基石。孙子女、外孙子女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帮忙照顾是我国家庭中常见的生活模式和习惯,但对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来说,这并不是法律义务,而是自愿为子女分担生活压力的为人父母的良苦用心,符合我国的传统和国情,亦为中华民族传统生活习俗,作为子女不应将其视为理所应当,而应怀有感恩之心,只有这样才能形成良好家风,促进家庭和谐,构建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