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承包土地被征收,男方以土地收益算是孩子抚养费为由领取了所有的征地补偿,女方得知后诉请分割。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
2011年,王某与张某经民政局调解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二人婚生子小张由父亲张某抚养,母亲王某尽自己所能提供抚养费至小张满18岁为止。同时,因孩子有残疾,母亲承包的1.8亩耕地由父亲耕种,租赁费、支补钱都算作孩子的抚养费,直至孩子死亡后,耕地自行抽回。2022年,因修建高速公路,征收二人承包的494平方米的耕地,补偿征地款被父亲全部取走。母亲将其诉至法院,请求返还自己被占用耕地的补偿款23712元。
庭审中,母亲表示,虽然离婚协议有约定,耕地的租赁费和支补费作为婚生子的抚养费,并没有约定耕地就给婚生子,更没有约定征地补偿款也作为抚养费。
父亲辩称,二人离婚时已经对耕地收益进行了约定,顶算部分抚养费,一定意义上耕地就算是孩子的,征地补偿款也是抚养费的一部分。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1.8亩耕地,属于母亲个人承包,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耕地归婚生子承包,更没有办理相关变更登记的手续,仅是约定了租赁费、支补费作为抚养费。依法征收494平方米的耕地中,二人各占一半,每人获得补偿款23712元。因此,父亲领取补偿款中的23712元,应属于母亲个人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张某立即返还原告王某耕地补偿款。
法官提醒:在此类案件审理中,法官主要以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内容作为裁判依据,所以夫妻签订协议时要详细慎重,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