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双辽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被告人郑某宝无证醉酒驾驶,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郑某宝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院查明,2020年7月,被告人郑某宝饮酒后驾驶红色农用四轮车从双辽市双山镇多稼村开往双山镇祥云村,在祥云村被正在出警的民警发现。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宝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01mg/100ml。同时,被告人郑某宝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农用车驾驶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宝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01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郑某宝在明知自己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仍驾驶机动车辆上道,可从重处罚。
被告人郑某宝在法庭上深表悔恨,表示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给他人和社会带来的危害,会坚决改正。法官适用了认罪认罚的审判程序,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罚。鉴于被告人郑某宝在庭审中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签字具结,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