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推动和规范献血工作,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省制定了《吉林省献血条例》,《吉林省献血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7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和与献血相关的采血、供血、用血及其管理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保障血站建设发展、设备配置、人员力量和财政投入等。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献血工作计划,动员、组织本辖区内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适龄公民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工作。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献血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企业事业单位人员、高等学校学生、社会组织成员等积极献血。
鼓励公民捐献单采血小板等成分血,鼓励稀有血型的公民积极献血。
鼓励公民加入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参加献血志愿服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支持献血志愿服务活动。
献血者凭有效身份证件参与献血。献血者每次献血量和献血间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献血者完成献血后,血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献血者颁发全国统一的无偿献血证书。
公民参加献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安排休息和给予补贴。
血站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固定献血屋,配备流动采血车,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良好的服务。
流动采血车和取送血车停靠点由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确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血站从事与采血、制备和供血等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岗位执业资格的规定,具备专业资质。血站应当对血站工作人员进行血液安全和业务岗位培训。
公民医疗临床用血时,应当执行国家统一收费标准,只交纳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项费用。
无偿献血者享有优先用血权利,除临床急救用血外,医疗机构应当优先保障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在本省献血的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费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医疗机构直接减免。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疗临床用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保障医疗临床用血安全;科学、合理制定临床用血计划,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应当积极采用成分输血、自体输血、节血手术等先进技术,科学、合理用血,保证输血治疗质量。患者自体输血发生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纳入支付范围。
设置血站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安排专项经费,对献血者给予关爱和对无过错用血感染人员给予救助。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献血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献血保险费用从献血工作经费中列支。
发生临床用血供应紧张、突发事件需要应急用血,或者因可预见的重大事件需要紧急备血时,应当按照预案要求分级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引导公民有序献血。
各地血站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团体献血应急名库。在库存血液不足或者临床急需用血时,经本级卫生健康部门同意,启用团体献血应急名库;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立即动员组织人员参加献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可能引起社会公众恐慌的血液信息。
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出租献血证件的,不得减免临床用血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没收该证件;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陆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