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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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3版:[要闻/广告]

近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要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

    为了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经省政府同意,近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据了解,明确救助对象范围。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吉林省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

    一类人员:特困人员。

    二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称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三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称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四类人员:不符合上述3类人员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由省民政厅会同省医保局等相关部门综合考虑该类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另行制定。

    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实施救助。各统筹地区要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统一统筹区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对统筹区内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属于上述救助对象的,按相应类别给予救助。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内,对脱贫人口按照吉林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医疗救助托底保障。

    要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其中,一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二类人员给予定额资助。过渡期内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参照低保对象给予同等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全省按照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一定比例统一设定。适应人口流动和参保需求变化,灵活调整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方式,确保其及时参保、应保尽保。

    要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严格执行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过渡期内对一类人员、二类人员实施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发挥补充保障作用;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医疗救助用于保障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各统筹地区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通的方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救助标准。住院救助对一类人员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100%比例救助;二类人员原则上不设起付标准,暂不具备条件的按不高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确定起付标准,并逐步探索取消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年度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不低于70%;三类人员原则上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年度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不低于60%,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按不低于40%设置救助比例,并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四类人员原则上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年度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不低于50%,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按不低于30%设置救助比例,并逐步提高救助标准。救助对象中的14周岁(含)以下儿童,住院救助比例上浮10%。孤儿参照特困人员给予同等住院救助待遇。具体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及年度救助限额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困难群众健康需求、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合理设定,防止泛福利化倾向。

    同时要统筹完善托底保障措施。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经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救助对象信息,要及时推送至医保部门,由医保部门按规定实施救助。畅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对认定为一类、二类、三类人员的,纳入“一站式”结算,直接获得医疗救助。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对四类人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通过依申请方式实行救助,救助对象履行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及初审、县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身份类别、县级医保部门按规定审批的程序。强化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综合性保障措施,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综合保障水平要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实际费用负担情况合理确定。

    积极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发展壮大慈善救助。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大病救助项目,发挥补充救助作用。规范发展互联网慈善,推动慈善救助资源和需求精准对接,促进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发展和平台间慈善资源共享,规范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平台信息发布,推行阳光救助。支持医疗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和志愿服务发展,丰富救助服务内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通过整合拓展慈善帮扶等资源,探索建立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建立慈善参与激励机制,落实相应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加快推进一体化经办。加强医疗救助监督管理。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陆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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