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邢国英:你承租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富锋清华园二期24栋808室公租房,经查发现邢国英本人经济收入超标,不符合住房保障资格。自登报之日起限你15日内到朝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解释情况,逾期不来视为情况属实,根据长安组办[2013]年12号文件规定取消你家庭住房保障资格,依法收回房屋。
2.赵树臣:你承租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富锋清华园一期28栋206室公租房,经查发现赵树臣本人经济收入超标,不符合住房保障资格。自登报之日起限你15日内到朝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解释情况,逾期不来视为情况属实,根据长安组办[2013]年12号文件规定取消你家庭住房保障资格,依法收回房屋。
3.董春军:你承租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富锋清华园二期10栋410室公租房,经查发现董春军本人经济收入超标,不符合住房保障资格。自登报之日起限你15日内到朝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解释情况,逾期不来视为情况属实,根据长安组办[2013]年12号文件规定取消你家庭住房保障资格,依法收回房屋。
4.焦石:你承租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富锋清华园二期6栋402室公租房,经查发现焦石本人经济收入超标,不符合住房保障资格。自登报之日起限你15日内到朝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解释情况,逾期不来视为情况属实,根据长安组办[2013]年12号文件规定取消你家庭住房保障资格,依法收回房屋。
5.胡刚:你承租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富锋清华园二期18栋210室公租房,经查发现胡刚本人经济收入超标,不符合住房保障资格。自登报之日起限你15日内到朝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解释情况,逾期不来视为情况属实,根据长安组办[2013]年12号文件规定取消你家庭住房保障资格,依法收回房屋。
6.姚平:你承租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富锋清华园一期25栋207室廉租房,姚平本人已死亡,自登报之日起限你亲属15日内到朝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配合办理退房手续,逾期不来将视为自愿放弃屋内物品,根据长安组办[2013]年12号文件规定,依法收回房屋。
7.李水良:你承租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富锋清华园二期25栋305室公租房,经查发现李水良经济收入超标,不符合住房保障资格。自登报之日起限你15日内到朝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解释情况,逾期不来视为情况属实,根据长安组办[2013]年12号文件规定取消你家庭住房保障资格,依法收回房屋。
8.赵沐雨:你承租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富锋清华园二期24栋908室公租房,经查发现赵沐雨本人经济收入超标,不符合住房保障资格。自登报之日起限你15日内到朝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解释情况,逾期不来视为情况属实,根据长安组办[2013]年12号文件规定取消你家庭住房保障资格,依法收回房屋。
9.郭万春:你承租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富锋清华园一期31栋411室公租房,经查发现你家庭共同申请人郭宝经济收入超标且名下有房产,不符合住房保障资格。自登报之日起限你15日内到朝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解释情况,逾期不来视为情况属实,根据长安组办[2013]年12号文件规定取消你家庭住房保障资格,依法收回房屋。
10.张旭艳:你承租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富锋清华园一期31栋502室公租房,经查发现你家庭共同申请人马铭辛名下有房产,不符合住房保障资格。自登报之日起限你15日内到朝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解释情况,逾期不来视为情况属实,根据长安组办[2013]年12号文件规定取消你家庭住房保障资格,依法收回房屋。
11.王锁成:你承租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富锋清华园二期9栋809室公租房,经查发现王锁成本人经济收入超标,不符合住房保障资格。自登报之日起限你15日内到朝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解释情况,逾期不来视为情况属实,根据长安组办[2013]年12号文件规定取消你家庭住房保障资格,依法收回房屋。
12.李清兰:你承租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富锋清华园二期5栋305室公租房,经查发现你家庭共同申请人陈思佳名下有房产,不符合住房保障资格。自登报之日起限你15日内到朝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解释情况,逾期不来视为情况属实,根据长安组办[2013]年12号文件规定取消你家庭住房保障资格,依法收回房屋。
13.李健:你承租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富锋清华园二期6栋603室公租房,经查发现李健本人经济收入超标,不符合住房保障资格。自登报之日起限你15日内到朝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解释情况,逾期不来视为情况属实,根据长安组办[2013]年12号文件规定取消你家庭住房保障资格,依法收回房屋。
14.郭宏志:你承租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富锋清华园二期24栋506室公租房,经查发现郭宏志本人经济收入超标,不符合住房保障资格。自登报之日起限你15日内到朝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解释情况,逾期不来视为情况属实,根据长安组办[2013]年12号文件规定取消你家庭住房保障资格,依法收回房屋。
15.李永森:你承租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富锋清华园二期9栋802室公租房,经查发现你家庭共同申请人李净经济收入超标,不符合住房保障资格。自登报之日起限你15日内到朝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解释情况,逾期不来视为情况属实,根据长安组办[2013]年12号文件规定取消你家庭住房保障资格,依法收回房屋。
16.孙庆峰:你承租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富锋清华园二期9栋1011室公租房,经查发现你家庭共同申请人孙卓名下有房产,不符合住房保障资格。自登报之日起限你15日内到朝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解释情况,逾期不来视为情况属实,根据长安组办[2013]年12号文件规定取消你家庭住房保障资格,依法收回房屋。
17.李超:你承租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富锋清华园二期24栋806室公租房,经查发现李超本人经济收入超标,不符合住房保障资格。自登报之日起限你15日内到朝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解释情况,逾期不来视为情况属实,根据长安组办[2013]年12号文件规定取消你家庭住房保障资格,依法收回房屋。
18.李卓:你承租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富锋清华园二期6栋1105室公租房,经查发现李卓本人经济收入超标,不符合住房保障资格。自登报之日起限你15日内到朝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解释情况,逾期不来视为情况属实,根据长安组办[2013]年12号文件规定取消你家庭住房保障资格,依法收回房屋。
19.李宏洋:你承租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富锋清华园二期25栋705室公租房,经查发现李宏洋本人及共同申请人李建国经济收入超标,不符合住房保障资格。自登报之日起限你15日内到朝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解释情况,逾期不来视为情况属实,根据长安组办[2013]年12号文件规定取消你家庭住房保障资格,依法收回房屋。
20.曹迎梅:你承租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富锋清华园二期6栋601室公租房,经查发现曹迎梅本人经济收入超标,不符合住房保障资格。自登报之日起限你15日内到朝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解释情况,逾期不来视为情况属实,根据长安组办[2013]年12号文件规定取消你家庭住房保障资格,依法收回房屋。
21.石长玲:你承租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富锋清华园二期17栋409室公租房,经查发现你家庭共同申请人郎子绪名下有房产,不符合住房保障资格。自登报之日起限你15日内到朝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解释情况,逾期不来视为情况属实,根据长安组办[2013]年12号文件规定取消你家庭住房保障资格,依法收回房屋。
22.马建国,原承租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富锋清华园二期18栋404室廉租房,马建国本人已死亡。自登报之日起限你亲属15日内到朝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配合办理退房手续,逾期不来将视为自愿放弃屋内物品,根据长安组办[2013]年12号文件规定,依法收回房屋。
23.祝永新,原承租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富锋清华园二期25栋505室廉租房,祝永新本人已死亡。自登报之日起限你亲属15日内到朝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配合办理退房手续,逾期不来将视为自愿放弃屋内物品,根据长安组办[2013]年12号文件规定,依法收回房屋。
24.刘玉武,原承租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富锋清华园二期4栋608室廉租房,刘玉武本人已死亡。自登报之日起限你亲属15日内到朝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配合办理退房手续,逾期不来将视为自愿放弃屋内物品,根据长安组办[2013]年12号文件规定,依法收回房屋。
25.张久华,原承租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富锋清华园一期3栋207室廉租房,张久华本人已死亡。自登报之日起限你亲属15日内到朝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配合办理退房手续,逾期不来将视为自愿放弃屋内物品,根据长安组办[2013]年12号文件规定,依法收回房屋。
26.马宝奎,原承租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富锋清华园二期24栋1108室廉租房,马宝奎本人已死亡。自登报之日起限你亲属15日内到朝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配合办理退房手续,逾期不来将视为自愿放弃屋内物品,根据长安组办[2013]年12号文件规定,依法收回房屋。
27.闵菲,原承租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富锋清华园二期24栋905室廉租房,闵菲本人已死亡。自登报之日起限你亲属15日内到朝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配合办理退房手续,逾期不来将视为自愿放弃屋内物品,根据长安组办[2013]年12号文件规定,依法收回房屋。
28.刘金兰,原承租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富锋清华园二期9栋1309室廉租房,刘金兰本人已死亡。自登报之日起限你亲属15日内到朝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配合办理退房手续,逾期不来将视为自愿放弃屋内物品,根据长安组办[2013]年12号文件规定,依法收回房屋。
29.张超:你承租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富锋清华园二期23栋704室廉租房,张超本人已死亡,自登报之日起限你亲属15日内到朝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配合办理退房手续,逾期不来将视为自愿放弃屋内物品,根据长安组办[2013]年12号文件规定,依法收回房屋。
30.王大力:你承租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富锋清华园二期22栋1712室廉租房,王大力本人已死亡,自登报之日起限你亲属15日内到朝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配合办理退房手续,逾期不来将视为自愿放弃屋内物品,根据长安组办[2013]年12号文件规定,依法收回房屋。
31.李宝山:你承租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富锋清华园二期23栋506室廉租房,李宝山本人已死亡,自登报之日起限你亲属15日内到朝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配合办理退房手续,逾期不来将视为自愿放弃屋内物品,根据长安组办[2013]年12号文件规定,依法收回房屋。
32.刘俊杰:你承租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富锋清华园二期23栋702室廉租房,刘俊杰本人已死亡,自登报之日起限你亲属15日内到朝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配合办理退房手续,逾期不来将视为自愿放弃屋内物品,根据长安组办[2013]年12号文件规定,依法收回房屋。
33.李克非:你承租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富锋清华园二期9栋1302室廉租房,李克非本人已死亡,自登报之日起限你亲属15日内到朝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配合办理退房手续,逾期不来将视为自愿放弃屋内物品,根据长安组办[2013]年12号文件规定,依法收回房屋。
34.孙丹丹:你承租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富锋清华园一期25栋412室廉租房,孙丹丹本人已死亡,自登报之日起限你亲属15日内到朝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配合办理退房手续,逾期不来将视为自愿放弃屋内物品,根据长安组办[2013]年12号文件规定,依法收回房屋。
35.时向午:你承租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富锋清华园一期25栋601室廉租房,时向午本人已死亡,自登报之日起限你亲属15日内到朝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配合办理退房手续,逾期不来将视为自愿放弃屋内物品,根据长安组办[2013]年12号文件规定,依法收回房屋。
36.祁桂秀:你承租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富锋清华园二期25栋702室公租房,祁桂秀本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租房租金,不符合保障资格。根据长安组办[2013]年12号文件规定取消你家庭住房保障资格,自登报之日起限你15日内到朝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办理退房手续,逾期不来将依法收回房屋。
37.王金荣:你承租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富锋清华园二期25栋602室公租房,王金荣本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租房租金,不符合保障资格。根据长安组办[2013]年12号文件规定取消你家庭住房保障资格,自登报之日起限你15日内到朝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办理退房手续,逾期不来将依法收回房屋。
38.迟晓英:你承租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富锋清华园二期24栋706室公租房,迟晓英本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租房租金,不符合保障资格。根据长安组办[2013]年12号文件规定取消你家庭住房保障资格,自登报之日起限你15日内到朝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办理退房手续,逾期不来将依法收回房屋。
39.苏微:你承租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富锋清华园二期24栋406室公租房,苏微本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租房租金,不符合保障资格。根据长安组办[2013]年12号文件规定取消你家庭住房保障资格,自登报之日起限你15日内到朝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办理退房手续,逾期不来将依法收回房屋。
40.张琢:你承租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富锋清华园二期24栋304室公租房,张琢本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租房租金,不符合保障资格。根据长安组办[2013]年12号文件规定取消你家庭住房保障资格,自登报之日起限你15日内到朝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办理退房手续,逾期不来将依法收回房屋。
41.徐万军:你承租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富锋清华园二期24栋801室公租房,徐万军本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租房租金,不符合保障资格。根据长安组办[2013]年12号文件规定取消你家庭住房保障资格,自登报之日起限你15日内到朝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办理退房手续,逾期不来将依法收回房屋。
42.孙冰飞:你承租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富锋清华园二期23栋307室公租房,孙冰飞本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租房租金,不符合保障资格。根据长安组办[2013]年12号文件规定取消你家庭住房保障资格,自登报之日起限你15日内到朝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办理退房手续,逾期不来将依法收回房屋。
43.刘树文:你承租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富锋清华园二期8栋302室公租房,刘树文本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租房租金,不符合保障资格。根据长安组办[2013]年12号文件规定取消你家庭住房保障资格,自登报之日起限你15日内到朝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办理退房手续,逾期不来将依法收回房屋。
44.崔松海:你承租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富锋清华园二期15栋411室公租房,崔松海本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租房租金,不符合保障资格。根据长安组办[2013]年12号文件规定取消你家庭住房保障资格,自登报之日起限你15日内到朝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办理退房手续,逾期不来将依法收回房屋。
45.胡时文:你承租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富锋清华园二期15栋105室公租房,胡时文本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租房租金,不符合保障资格。根据长安组办[2013]年12号文件规定取消你家庭住房保障资格,自登报之日起限你15日内到朝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办理退房手续,逾期不来将依法收回房屋。
46.刘玉峰:你承租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富锋清华园二期24栋607室公租房,刘玉峰本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租房租金,不符合保障资格。根据长安组办[2013]年12号文件规定取消你家庭住房保障资格,自登报之日起限你15日内到朝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办理退房手续,逾期不来将依法收回房屋。
47.王相君:你承租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富锋清华园二期6栋401室公租房,王相君本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租房租金,不符合保障资格。根据长安组办[2013]年12号文件规定取消你家庭住房保障资格,自登报之日起限你15日内到朝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办理退房手续,逾期不来将依法收回房屋。
48.李玉新:你承租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富锋清华园一期25栋605室公租房,李玉新本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租房租金,不符合保障资格。根据长安组办[2013]年12号文件规定取消你家庭住房保障资格,自登报之日起限你15日内到朝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办理退房手续,逾期不来将依法收回房屋。
49.宋孟英:你承租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富锋清华园二期9栋302室公租房,宋孟英本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租房租金,不符合保障资格。根据长安组办[2013]年12号文件规定取消你家庭住房保障资格,自登报之日起限你15日内到朝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办理退房手续,逾期不来将依法收回房屋。
50.李东信:你承租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富锋清华园二期9栋1605室公租房,李东信本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租房租金,不符合保障资格。根据长安组办[2013]年12号文件规定取消你家庭住房保障资格,自登报之日起限你15日内到朝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办理退房手续,逾期不来将依法收回房屋。
51.门海林:你承租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富锋清华园二期17栋510室公租房,门海林本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租房租金,不符合保障资格。根据长安组办[2013]年12号文件规定取消你家庭住房保障资格,自登报之日起限你15日内到朝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办理退房手续,逾期不来将依法收回房屋。
52.段思雨:你承租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富锋清华园二期17栋1711室公租房,段思雨本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租房租金,不符合保障资格。根据长安组办[2013]年12号文件规定取消你家庭住房保障资格,自登报之日起限你15日内到朝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办理退房手续,逾期不来将依法收回房屋。
53.朱晓明:你承租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富锋清华园二期22栋1001室公租房,朱晓明本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租房租金,不符合保障资格。根据长安组办[2013]年12号文件规定取消你家庭住房保障资格,自登报之日起限你15日内到朝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办理退房手续,逾期不来将依法收回房屋。
54.黄建华:你承租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富锋清华园二期22栋703室公租房,黄建华本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租房租金,不符合保障资格。根据长安组办[2013]年12号文件规定取消你家庭住房保障资格,自登报之日起限你15日内到朝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办理退房手续,逾期不来将依法收回房屋。
55.梁洪志:你承租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富锋清华园二期22栋810室公租房,梁洪志本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租房租金,不符合保障资格。根据长安组办[2013]年12号文件规定取消你家庭住房保障资格,自登报之日起限你15日内到朝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办理退房手续,逾期不来将依法收回房屋。
56.马正秀:你承租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富锋清华园二期25栋1101室公租房,马正秀本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租房租金,不符合保障资格。根据长安组办[2013]年12号文件规定取消你家庭住房保障资格,自登报之日起限你15日内到朝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办理退房手续,逾期不来将依法收回房屋。
57.王恩荣:你承租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富锋清华园二期17栋412室公租房,王恩荣本人已死亡,自登报之日起限你亲属15日内到朝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配合办理退房手续,逾期不来将视为自愿放弃屋内物品,根据长安组办[2013]年12号文件规定,依法收回房屋。
地址:万宝街与虎林街交汇朝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科
电话:89388300 15104480613
长春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