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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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7版:[要闻]

《长春市反餐饮浪费条例》6月1日起施行

每年八月第一周为长春市反餐饮浪费宣传周

    为了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春市实际,长春市制定《长春市反餐饮浪费条例》,本条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及其宣传教育、监督管理活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应当严格执行相关公务活动的用餐管理规定,遵守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出差用餐标准和要求,杜绝公务活动用餐浪费,引领社会文明节约用餐风尚。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带头倡导健康文明节俭的理念和餐饮消费方式,在反餐饮浪费中发挥表率作用。

    每年八月第一周为本市反餐饮浪费宣传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商务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反餐饮浪费的主题宣传活动,并将反餐饮浪费纳入世界粮食日、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等活动的内容,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

    学校、幼儿园食堂应当对学生和幼儿的性别、年龄、体质等情况进行评估,提供安全、卫生、符合营养需要和口味需求的餐品,减少因个体差异导致的餐饮浪费;建立供用餐沟通机制,制定种类多样,数量适宜、搭配科学、营养均衡的食谱并提前公布。

    婚丧嫁娶、朋友和家庭聚会、商务活动等需要用餐的,组织者和参加者应当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搞攀比等陋习,节俭办理,适度备餐、点餐,文明、健康用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公务活动用餐管理规定,在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出差活动中造成餐饮浪费的,依法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的,由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陆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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