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娱乐产业百花齐放,直播行业则是热门新秀,以网络支付为载体的打赏,更是成了一种新的“消费模式”。青少年群体涉世尚浅,容易在网络的花花世界里迷失自我,为满足虚荣,博人眼球,不惜“一掷千金”,打赏乱象层出不穷。
刘某初中辍学。在近4个月的时间内,刘某使用父母用于生意资金流转的银行卡,多次向某科技公司账户转账用于打赏直播平台主播,打赏金额高达近160万元。刘某父母得知后,希望公司能退还全部打赏金额,遭到拒绝。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返还上述款项。
对此九台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最终当事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刘某申请撤回起诉,某科技公司自愿返还近160万元打赏款项,并已履行完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案例。司法实践中涉及网络打赏、网络游戏纠纷的多数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即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这些人在进行网络游戏或打赏时,有的打赏金额高达几千元、甚至几万元,显然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适应,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其行为依法应当被认定无效。
那么如果未成年人的充值、打赏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是否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全部返还充值的款项?法官表示,这也不能一概而论,要视情况而定。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言,要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否对未成年人尽到了监护职责,未成年人是否是在脱离监护的情况下实施的上述付款行为。就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而言,要看是否结合其平台性质对用户的年龄限制进行明确约定和提醒,并切实采取充分的技术措施避免未成年人在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和陪伴的情况下,沉迷于网络直播甚至大额转账。同时,还要考虑未成年人家庭经济状况、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主播之间的关系等因素。
法官提醒,法立于上,教弘于下。引导未成年人理性利用网络,需要全社会的重视和行动。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应当将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上,而不是沉迷网络。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以更加审慎的态度、更加成熟的技术、更加严密的措施,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另外,学校、社会也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素养的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