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李贵先生
由于您未能按照同我司签订的《房屋认购合同》编号(01177)约定
按时交纳房款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我司按前述合同的约定与您解除
转 《房 《屋认购合同》 》,故,我司如与您签订了《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让协议》将依约一并解除。
吉林省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5日
长春融创洋浦壹 挞定名单
房号 客户姓名 认购日期 身份证号
15-4-3007 李贵 2021-10-13220112*******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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