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图县法院二道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关于未成年人之间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某学校课间,学生小明正在和同学下五子棋,玩得不亦乐乎之时,小易跑过来大喊,“小明,你快回头看看我!”小明听到叫喊声,放下手中的棋子,转身看向小易。小易开玩笑地捏了一下手中的矿泉水瓶,没想到瓶盖“飞了出去”,恰巧伤到了小明的眼睛。老师闻讯赶来,将小明送往医院作进一步检查。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为未成年人,并且为在校生,为妥善解决此案,承办法官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将双方家长召集到法庭,就争议的医药费赔偿数额问题,从本案中涉及的法律关系方面,耐心地向家长们释法明理,告知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赔偿义务。最终,双方各退让一步,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被告家长以现金的方式现场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造成损害或损失后,应该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学校也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防范教育,尽教育管理职责,严防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吕闯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