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01日
首页
第A07版:[都市]

521元、521.21元、1314元、1314.21元、888.88元

有妇之夫向异性转账表爱意钱该不该还?

    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

    多年前,王某与刘某步入婚姻殿堂,但在2019年至2020年间,王某通过微信多次转账给另一名女性521元、521.21元、1314元、1314.21元、888.88元等带有特定网络含义的款项,合计金额20237.19元。

    王某这看似浪漫的“表达爱意”背后,竟是有妇之夫向婚外异性转账的荒唐作为。刘某得知后,愤怒之下将配偶王某和另一名女性诉至法院。

    原告刘某诉称二被告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认为丈夫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共同财产,请求确认二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该赠与财产。

    二被告则共同辩称,他们是同行,朋友关系,不存在不正当关系。原告所述的转账是两人之间的借款,且该款项已经还完,不存在赠与关系。

    那么,原告刘某的权益能否得到维护?该笔钱还能不能要回来呢?法官表示,国家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合法的婚姻家庭是纯洁的,受国家保护。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不容他人插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众所周知,在信息网络社会,在年龄相仿的异性之间转账521元、521.21元、1314元、1314.21元,是一种爱意表达。这种爱意表达行为,在未婚的恋爱男女之间,已婚的夫妻之间,母子、父女、兄弟姐妹之间无可厚非,也符合这个社会的善良风俗。但是,本案被告王某作为有妇之夫,不是向合法妻子转账521元、1314元等以表达爱意,而是向婚外异性转账,应当认定为赠与合同关系。根据社会经验法则,若称是民间借贷行为,除二被告及代理人外,他人实难相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据此,被告王某向另一被告转账521元、521.21元、1314元、1314.21元带有特定网络含义款项的行为,是对原告刘某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破坏,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认定无效。其中一笔转账888.88元,数额本身不构成爱意的表达,但转账的日期为“三八”妇女节,亦应认定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以上款项被告王某应当向原告刘某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1、二被告之间转账赠与521元、521.21元、1314元、1314.21元、888.88元的行为无效;2、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刘某返还20237.19元;3、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吕闯报道



吉 林 日 报 社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复 制 或 建 立 镜 像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火炬路11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