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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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4版:[都市/广告]

行政处理决定书

    长双建行决字【2021】8号

    卢继忠:

    您(家庭)于2011年4名成员( 申报户主:卢继忠220125196207270018,成员:配偶张平艳220125196010200024、儿子卢尚双220112198705110436、女儿卢晓婧22011219840326048X)纳入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人群,于2011年8月17日通过实物配租保障方式承租了位于长春市双阳区领尚阳光B区5号楼1单元501室保障性廉租住房。2012年2月不符合低保保障条件,长春市双阳区民政局取消其低保资格,结合您(家庭)存在廉租房承租期间未如实申报财产收入等情形。

    现根据《长春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办法》第9、11、12条规定及《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第14、15条,《长春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决定取消您(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资格、限您(家庭)在15天内返还承租的廉租住房。

    若您(家庭)对本决定不服,有权在收到本决定后15日内向长春市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诉,收到本决定后60日内向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或长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诉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长春市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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