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提高失业人员待遇保障水平,近日,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起草了《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意见稿》明确,自2021年12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比例调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今后,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此比例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同步调整。此次调整后具体标准为:长春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692元/月;吉林、松原市区,延吉市、珲春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584元/月;四平、辽源、通化、白山市区和前郭县、抚松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476元/月;白城市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和其他县(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386元/月。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刘佳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