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保局与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要求,为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加快完善我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我省提高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2021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580元。
提高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
2021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
按照国家关于“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80元”的规定和各级财政分担比例,2021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5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48元,省级财政补助139.2元,市县财政补助92.8元(延边地区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中央财政补助464元,省级财政补助69.6元,市县财政补助46.4元。伊通县、长白县和前郭县少数民族自治县比照延边地区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省级优惠政策,即中央财政补助348元,省级财政补助185.6元,市县财政补助46.4元)。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标准和统收统支管理要求,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划入各统筹区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基金账户。
巩固完善居民医保待遇
参保的苯丙酮尿症(PKU)患者今年1月1日开始支付待遇
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推进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吉医保联〔2021〕15号)精神,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和标准。按照杜绝增量、规范存量的要求,各统筹区不得再出台超出清单授权范围的政策。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要以切换上线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为契机,加快清理规范统筹区内现行与清单不相符的政策措施。
继续执行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苯丙酮尿症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吉医保联〔2019〕12号)相关待遇政策,对参加我省基本医保的苯丙酮尿症(PKU)患者,待遇支付从2021年1月1日开始。
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
进一步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攻坚成果,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平稳过渡。过渡期内通过分类调整资助参保、巩固基本医保保障待遇、继续实施大病保险倾斜保障、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能力等政策措施优化医保倾斜帮扶政策,分类落实好脱贫人口医疗保障待遇,确保政策平稳衔接、制度可持续。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做好高额费用负担患者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监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推动落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制度。
加强医保支付管理
进一步细化完善我省特殊药品管理政策
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细则、绩效考核细则,进一步简化、优化医疗保障定点服务机构履约能力评估工作。持续深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动DRG和DIP国家试点开展实际付费。强化医保目录管理,配合国家医保局做好2021年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并严密落实结果。结合国家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要求,进一步细化完善我省特殊药品管理政策。指导各地做好我省2021年省增药品消化落地执行工作。持续做好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动态维护,稳妥实施我省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动态调整。
加强医保公共管理服务
探索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实现路径
继续做好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结算和跨省就医医保费用清算工作,及时结算新冠疫苗及接种费用。增强基层医疗保障公共服务能力,推进医疗保障公共服务纳入县乡村公共服务一体化建设,在医保经办力量配置不足的地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医疗保障经办力量。规范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管理服务。推进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与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等有效衔接,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服务方式创新并行,提高线上服务适老化水平,优化线下服务模式,保障老年人、重度残疾人等特殊人群顺畅便捷办理业务。
依托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实现线上备案服务,优化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根据全省统一安排部署,探索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实现路径。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刘佳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