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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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6版:[都市/广告]

妻子代夫签字向他人借款这笔债务谁来还

    在婚姻存续期内,一方以夫妻的名义向他人借钱,不知情的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偿还责任?近日,榆树市人民法院五棵树法庭的一起民事判决告诉你明确的答案。

    2016年12月15日,王某因个人需要资金,经中间人门某介绍在原告刘某处以现金方式借款5万元,并于当日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并代丈夫孙某签下姓名,由中间人门某签字见证。后因无力偿还,刘某将王某及其丈夫孙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这笔债务。

    榆树市法院五棵树法庭法官王肖婧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做出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刘某借款5万元,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孙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原因是欠条中欠款人孙某的签字非本人所签,而是孙其妻子王某代签,原告既不能举证证明王某代签行为经过孙某事后追认,也未能证明该笔借款用于二被告家庭日常生活及生产经营,因此孙某不作为共同欠款人,不应履行还款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吕闯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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