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少审核材料及审批环节,结合房改工作实际,6月16日,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停止公有住房中个人出资认定的通知,决定自通知公布之日起,停止对公有住房中个人出资的认定。各公房管理单位在办理公有住房出售过程中,将个人出资部分抵销购房款的相关票据附于《公有住房出售表》的指定位置,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关于公有住房中个人出资部分抵销购房的规定》(长房改字【1997)5号)同时废止。/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陆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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