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从吉林省商务厅了解,国家药监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增设长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标志着我省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药品均可经由长春空港口岸进口。
下一步,省商务厅将联合相关部门对进口药品企业开展政策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进一步发挥药品进口口岸作用,引导企业扩大药品进口规模。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陆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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