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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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6版:[都市/广告]

辽源一人故意从八楼往下扔菜刀

情节严重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3月24日,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受理了由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侦办的辽源市首例高空抛物案件。承办检察官通过审阅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刁某,核实相关证据,在2021年3月31日对刁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犯罪嫌疑人刁某于2021年3月17日21时许,在与亲属饮酒时,因被冷嘲热讽导致心情愤懑。酒后回到其位于本市龙山区金都华郡5号楼的住宅后,因不满母亲言语,情绪激动,又与母亲发生争吵后,肆意打砸室内物品,并砸破了卧室的窗户玻璃,将其家中的菜刀、碗、香炉等物品从8楼窗户向外扔出。破碎的玻璃砸到了楼下停放的轿车上,此时等待孩子放学的齐某还坐在车内,受到惊吓的同时,其轿车天窗与发动机盖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毁,初步维修价格多达2000余元。刁某抛出的菜刀、碗、香炉等物品砸在了轿车附近的地面上,所幸没有造成人员的伤害。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刁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的规定,涉嫌高空抛物罪,且本人有两次因寻衅滋事被行政处罚的劣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故有逮捕必要。

    “高空抛物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近年来,高空抛物的行为已经成为严重危害城市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大顽症。这种行为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危害极大,极易引发社会矛盾。为了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社会反映突出的高空抛物犯罪作出明确,规定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吕闯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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