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16时许,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延吉分局执勤民警在延吉北站口出口处进行检查时,指挥中心推送一辆号牌为吉H54***的小型轿车在牡延高速25公里存在隧道超速行为,当民警将车辆拦截下来检查时,驾驶员张某竟然让妻子进入执法站进行处理,这立刻引起民警的怀疑,民警立即将张某带至执法站内,随即发现张某面色发红,眼神躲躲闪闪不敢直视民警,同时散发着酒气,民警立即断定张某存在涉嫌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立即对驾驶员张某进行检查。
民警要求驾驶员张某配合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测试,经检测,结果显示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张某对检测结果没有异议。经询问得知,张某当天因为与许久未见的同学取得联系,驾车与妻子前往汪清与同学相见聚会,中午吃饭期间三人均饮用啤酒庆祝,饭后一个小时,张某以为自己已经醒酒,自我感觉神态清醒,便驾车带着妻子和同学驶入高速公路返回延吉市,返回途中张某因为受饮酒影响没注意限速标志,在隧道内超速后被指挥中心民警发现,随后在延吉北站口被查获。民警对张某详细讲述了我国法律法规对酒后驾车的相关规定,以及酒后驾驶的危险性,张某表示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平时饮酒后从不开车,当天是犯了糊涂,自己回想起来一阵后怕。
随后,民警依法对张某实施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违法行为给予共计罚款200元,驾驶证记3分的行政处罚;对其张某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高速公安提示:酒精在人体内代谢速度取决于个体差异及酒精摄入量,一般情况下,饮酒后随着时间的推移,酒精在人体内会逐渐吸收、分解,血液中酒精含量也会逐渐降低。酒驾与否是依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来判定的,请广大驾驶员朋友谨记酒后莫开车。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王跃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