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了解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办法(试行)》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正式印发全省法院实施。
针对我省破产管理人选任和监督工作中的问题和短板,本办法确立了建立全省统一破产管理人名册、以工作业绩为入册和考评标准、管理人分级管理的基本制度,明确了随机与轮候相结合的管理人选任原则,细化了管理人考核和监督的各项工作指标,对管理人选任与监督的各项工作流程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范。
办法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一般规定。第二部分为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编制。第三部分为破产案件的分级。第四部分为管理人指定和变更。第五部分为管理人的考核。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吕闯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