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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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2版:[要闻]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4月1日起施行

    日前,记者从省交通运输厅获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吉林省汽车租赁车辆实现较快增长,小微型客车租赁现已成为现代社会生活重要的交通服务方式,有效满足了社会公众商务、公务、休闲等多样化出行需求。交通运输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和服务作出系统规定,建立了经营备案制度,明确了经营服务要求,界定了各方权利义务,对于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和服务,保护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的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具有重要意义。省交通运输厅全力抓好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管理办法》在吉林省的贯彻实施。

    加快推进备案制度落地实施。各地要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快推进备案制度落地实施,督促辖区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县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严禁要求租赁经营者提供《管理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备案材料,严禁收取备案相关费用。

    强化备案信息归集和行业监测。各地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行业管理服务,抓紧通过“互联网+道路运政服务系统”开展备案工作,并在办理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监管平台或相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备案建档信息。各地要提升数字化监管能力,加强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运行监测,实时了解市场规模、网点布局、供需关系、服务质量、价格水平等情况,为指导推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支持。

    严格执行租赁安全管理制度。各地要按照法定职责,督促和指导租赁经营者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的实名租车要求,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租赁服务。要督促租赁经营者有效规范承租人用车行为,不得随车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物质,不得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切实规范租赁经营行为。各地要督促租赁经营者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开展租赁经营活动,加强经营信息公示,向承租人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严格遵守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用户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承租人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建立救援服务体系,按照合同约定为承租人提供救援、换车服务;鼓励租赁经营者为租赁小微型客车办理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为承租人用车提供保险保障。各地要充分利用12328电话等渠道处理投诉举报问题,并督促租赁经营者建立服务投诉制度,指定部门或人员受理投诉,于10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刘佳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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